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重点管控的VOCs有哪些种?


重点控制的VOCs物种是VOCs治理的重点。比如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的四类物质:O3前体物、PM2.5前体物、恶臭物质和高毒害物质,里面列举了32种VOC。目前根据生态环境部及地方政策文件,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分为国家版和上海扩展版两类,具体如下:


国家版:


依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重点控制的VOCs分为四类

1.O₃前体物

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2.PM₂.5前体物

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3.恶臭物质

甲胺类、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异丙苯、苯酚、丙烯酸酯类等。


4.高毒害物质

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环氧乙烷、1,2-二氯乙烷、异氰酸酯类等。


总结分析并去重后共32种物质,如下
苯、苯酚、苯乙烯、丙烯、丙烯腈、丙烯酸酯类、丙烯酰胺、二甲二硫、二硫化碳、环氧乙烷、甲胺类、甲苯、甲基环己烷、甲硫醇、甲硫醚、甲醛、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氯乙烯、三甲苯、三氯乙烯、乙苯、乙醛、乙烯、异丙苯、异氰酸酯类、正癸烷、正壬烷、正十二烷、正十一烷、1,2-二氯乙烷、1,3-丁二烯。


上海扩展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在《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中,对上述国家的清单还进行了进一步扩展

1.新增类别

应税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乙醛、丙烯醛、甲醇、酚类、沥青烟、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丙烯腈、氯乙烯、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苯乙烯。


2.调整类别

将“高毒害物质”改为“有害物质”,并新增《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中的6种有机物质(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乙烯等)。


扩展后共44种物质
在原32种基础上,新增二甲苯、丙烯醛、甲醇、酚类、沥青烟、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三甲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乙烯。


上述物质因光化学反应活性高(如O₃前体物)、毒性强(如苯、甲醛)或恶臭特性(如甲硫醇)被重点控制,目的是以减少PM₂.5、O₃污染及健康危害,这当然是我们VOCs减排的最终直接意义。此外,其他省份可能结合本地产业特点调整清单,例如广东省在分级管控中增加了特征VOCs物质(如甲醛、二氯甲烷等),但关注代表性的主要就是国家版本及上海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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