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
《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在支持范围方面,《办法》提出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在支持方式方面,《办法》提出本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在支持标准方面,《办法》提出,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
(七)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
(八)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
另外,《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跟踪、动态掌握本专项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组织相互抽检、实地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并将各类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