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淘汰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单一/组合的低效VOCs处理设置!


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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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重点对象包含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农药原药制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排查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内容较多,针对VOCs 治理工艺及装备排查整治要求。

 

1、排查检查重点为:分析 VOCs 治理工艺(含停产和检维修情况下)、预处理措施、  处理能力是否与 VOCs 废气气量、组分、排放特征等匹配。对治理设施进出口 VOCs 浓度进行监测,评估废气浓度、处理效率是否达标。 检查吸附装置中活性炭等吸附剂填充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废气不经过吸附剂的现象;检查吸收装置中吸收剂循环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治理要求为: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对于中高浓度有组织废气,根据废气中有机物的回收价值和处理费用进行经济核算,优先选用回收工艺。成分复杂、不具回收价值的, 应采用燃烧等销毁工艺进行治理。鼓励采取减风增浓等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提高废气污染物浓度。采用燃烧工艺处理含卤素有机废气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并 开展净化后烟气的二噁英自行监测。易反应、易聚合的有机物不宜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采用吸附工艺的,应对有机废气进行必要的降温、除湿和除尘等预处理;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以及吸附剂更换周期、动态吸附容量确定装填量。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根据满负荷运行、非正常工况等多种情况下的最大废气产生量确定。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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