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信息,江苏省已于2021年8月1号正式施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按照标准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在有组织排放与单位边界监控要求等方面执行新标准。
据了解,在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DB32/4041—2021对不同工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MHC、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等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做了明确要求。
在单位边界监控要求方面,单位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现有污染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