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版)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版)相比,法规条款从56条增加到77条。
修订后的条例,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配套规定,解决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志红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生产经营单位层面,细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要求,规定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新增建立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两个清单”制度,细分明确相关部门分工。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条例新增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等制度,并将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单位和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纳入到建立班前会制度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中。条例还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等。不得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
来源:江苏人大网